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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〇一年「榮民代表懇談會」問題與說明系列之一
專欄:與民有約        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


【編按】輔導會各縣市榮服處每年均分別舉辦「與民有約榮民代表懇談會」,藉由與榮民們面對面溝通,交換意見,以瞭解他們所關切的議題,謹將去(一〇一)年懇談會中之各類提問,以系列方式說明如後。
 
◎辦理榮民喪葬慰問金相關問題
問題一:輔導會核發喪葬慰問金,針對「服役十年以上未就養有眷榮民亡故,其現居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,可申領一萬元」,但服役未滿十年之榮民(包含八二三未就養榮民)卻遭到排除,建議喪葬慰問金核發能包括所有未就養亡故榮民,以符崇功報勳之宗旨。
說明:
(一)本案緣起於五十六年國防部訂定「國軍在臺遺族及傷殘人員濟助規定」,發放在營服役十年以上軍人退伍後死亡之喪葬濟助金;八十九年納入「國軍在臺遺族傷殘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」規範改為喪葬照護金,直至九十三年停止發放。
(二)鑒於國防部於九十三年停止發放「喪葬照護金」後,輔導會基於對長期服務軍職之退除役官兵崇功報勳,並維護其身後尊嚴,於一〇一年一月一日修訂頒布「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」,發放「十年以上未就養有眷榮民喪葬慰問金」。
(三)有關將服役未滿十年之榮民(含八二三未就養榮民)納入發放範圍乙節,受限於國家財政狀況及考量社會觀感,現階段實有困難。(第一處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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